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及典型咨询案例名单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变化,检察机关受理的新类型、新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层出不穷。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依法精准监督,助推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变化,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新类型、新领域案件层出不穷。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依法精准监督,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互联网终端,建立民事案件专家咨询网络。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律师、学者等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为办案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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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民政咨询专家名单

北京

马慧娟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张清华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周雪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张志松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

天津

王健北京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河北

马洪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晓燕河北吉华律师事务所

吉林

胡晓静上海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吴明宇北京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

陈超吉林省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

陈慧玉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

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秉义上海润益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石洋

齐光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刘浩上海市创业创业律师事务所

朱峰北京昊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孙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周彦军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卢国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众汇律师事务所

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江苏

王新林江苏金川律师事务所

张鹏苏州大学

熊伟江苏琼玉人方律师事务所

尚连杰南京大学

张海燕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黄伟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杨嘉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浙江

沉雯雯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洪耀浙江航天信律师事务所

安徽

詹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红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福建

刘娟福建省远大律师事务所

山东

邱莹莹山东环州律师事务所

尹奇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李秀艳山东巨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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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进军山东众城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冯天红山东普信律师事务所

段超山东众城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河南

马树龙河南金学院律师事务所

寇华北京康德(郑州)律师事务所

湖北

邓军湖北中利和律师事务所

文杰华中师范大学

李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湖南

李莉湖南同诚律师事务所

潘传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钟志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广东

胡东广东诺森律师事务所

钟俊安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

杜聿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彭丹上海建伟(深圳)律师事务所

余祖顺广东英尊律师事务所

史前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张旭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茜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

朱斌广东省粤众律师事务所

陈涛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

赵益民广东金伦律师事务所

叶伟广东一方律师事务所

穆银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华广东联粤律师事务所

广西

唐劲松广西友诚律师事务所

张培广西沪达律师事务所

曾华山广西国瑞律师事务所

海南

刘道军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华商

肖一峰(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庆

赵寅西南政法大学

王红西南政法大学

秦金杰重庆金源律师事务所

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

周永猛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贵州

蒋国军贵州秉商律师事务所

云南

蒲河州云南红石律师事务所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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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伟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王胜兵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

张西安西北政法大学

甘肃

石玉智甘肃和瑞律师事务所

宁夏

管立宇上海泰弘勇(银川)律师事务所

郭昌良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崔艳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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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民事咨询案例精选

案例1

A、B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监管案

案件概要:

A向B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中的商品房价格仅指卖方因出售房屋而应付的房价,不包括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天然气、CCTV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家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等约定条款均被划线。

咨询问题:

B公司是否履行了标准合同条款的提醒和解释义务? “天然气、央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专家意见:

严道清(湖北中三律师事务所)、王红耀(浙江航天信律师事务所)、胡伟朗(浙江三钢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大多数人的意见是:

1、关于B公司是否履行了格式合同条款的提醒和说明义务的问题。根据案件纠纷发生地相关政策规定,新建商品房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费。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规定与当地政策法规不符。 B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遵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方关注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对方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并对协议进行提示。以及解释的义务。 B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协议中注明“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已尽到提醒、说明义务,且该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份标准合同,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条款都带有下划线。协议中“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约定被划线,不足以引起A公司的特别注意,因此不足以断定B公司已履行了义务其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提醒和解释。此时,A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需要说明的是,A所享有的撤销权属于设立权,并受一年的排除期限制。因此,A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逾期不办理的,将丧失撤销权。

2、关于“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协议效力。如果A不主张行使解除权,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张本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其责任”的规定。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天然气、央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协议是否无效?我们认为,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时,应当注意,该条规定的“增加对方责任”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因为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增加接受方责任的协议。或排除接收方的权利,在不以“不合理”为前提的情况下,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无效条款,这将导致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失去作用和意义。这显然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平行。该条的立法意图与立法初衷不符。本案中,虽然根据纠纷发生地的相关政策,新建商品房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计入销售价格。商品房中“天然气”《商品房买卖合同》、央视开户费等费用由购房者承担”并没有“无理”增加A的责任。理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规定“本合同中的商品房价格仅指出卖人承担销售责任的房屋价格,不包括燃气、央视开户费等”。也就是说,即使购房款中包含天然气、CCTV开户费等费用,最终还是由购房者承担,只要没有开发商包含天然气、CCTV开户费等费用计入购货价款,然后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如果该方法要求所有人承担费用,则不应认为“无理”增加了格式条款接受方的责任,进而确定该标准条款无效。

编者注: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要有以下两处变化:(一)明确了格式条款当事人不履行提示义务或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解释是“如果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二)明确“免除或者减轻对方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的无效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

案件提供者: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张文

案例2

A、B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管案

案件概要:

A将B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其兄弟C。A向法院提交了B向A开具的两份欠条,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以及以A名义的银行转账50万元和100万元。 A 的兄弟C 拥有B 名下的一家公司。转账凭证。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定B公司向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B对民事调解协议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法院出具上述民事调解书后,与上述民事案件有关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以下事实:C系上述民事案件中贷款的直接经办人, A并未实际参与交易; C称借给B 150万元,B已归还其中50万元; C通过限制B的人身自由,迫使B以A为债权人开具两张欠条,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在C的再三威胁下,B与A就上述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咨询问题:

A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如果A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对该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专家意见:

顾文斌(东华科技大学)、张培(广西酷达律师事务所)、单润泽(京师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大多数人的意见是:

1、关于A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原告隐瞒被告已清偿部分债务的事实,并不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毕竟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虚假诉讼中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两者特征并不完全相符。但本案中,A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主要原因是: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C是该案的直接人。”上述民事案件中,A并未实际参与交易,B是在C的胁迫下才向A开具两张欠条,以及A向法院提交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该民事诉讼与A无关,因此,A与B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A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2、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提出本案再审检察建议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武汉B投资公司等人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案53号)指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诈骗当事人人民法院调解书认为,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号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李维军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87号法)还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明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出具的虚假民事调解协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同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编者注:

检察机关办理本案时,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虚假民事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当事人存在不同意见。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号。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取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应当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送人民。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第《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号第75条也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民事调解书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

案件提供者: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陈朝伟、陈晓红

案例三

张某与A公司返还原有财产并申请监管纠纷案

案件概要:

2008年12月,张某等多名业主向A公司购买了商铺,购买后将商铺回租给A公司。 201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部分店主不同意继续回租,决定自行出租。 2017年元旦,“业主代表”高、郭、赵等人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同意甲公司继续经营管理该物业。大部分业主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回租合同。张某因对租金不满意,未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2017年7月,A公司擅自将张某的店铺出租给刘某。张某不认可A公司的租赁协议,要求将店铺归还并自行出租。

咨询问题:

本案涉及商铺产权分割的完整性。当事人行使人身权利是否会影响整体利益?

专家意见:

柴晓雪(上海骊格律师事务所)、陈水虎(福建一茂律师事务所)、陈慧宇【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大多数人的意见是:

分体商铺是指开发商因自身缺乏经营管理资金,将建筑物分割成独立的部分,分别出售给业主的一种经营模式。业主购买后,回租给开发商统一运营管理,业主定期获得固定回报。这种店铺其实没有明确的界限,不可能强行区分权利范围。即使法院判决返还店铺,实践中也无法执行。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存在损害小业主利益的问题,但法院不能单纯从产权角度来处理,否则会造成执行时的隔墙筑墙问题,也影响了商场的整体运营。在缺乏明确的分产权商铺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涉及到多数利益和少数利益的公平保护,以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解释界限。根据利益平衡和诚信原则,分割产权商铺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即其要求返还涉案商铺的请求暂不予支持,但应支持其应得收入。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应将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与产权效用最大化结合起来,对少数利益所代表的商铺产权进行特殊限制。

编者注:

分体式商铺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经营管理权由开发商或运营公司负责。考虑到这种商业模式的整体性,所有者所有权的行使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开发商或运营公司可根据合同授权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店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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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供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吴鑫磊

案例4

王某、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督办案

案件概要:

2013年1月至4月,王某向陈某开具欠条4张,共计2150万元。 2013年8月,陈先生去世。陈1、陈2分别是死者陈的妻子和儿子。陈某与王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陈某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的金额为2044万元,王某向陈某银行账户转账的金额为3090万元。陈某、陈某二人依据上述四张欠条起诉法院,要求王某偿还贷款。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本人就欠条发表了两份声明:第一声明:欠条真实,2150万元已结清;第二声明:欠条真实,2150万元已结清;第二份声明:为了保护自己的资产不被债务人查封,他写的欠条留给了陈某,陈某表示会帮助她。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责令王某偿还借款。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察,声称自己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

咨询问题:

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专家意见:

刘海英(云南刘湖乐律师事务所)、商连杰(南京大学法学院)、谢苏光(广东商录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大多数人的意见是:

法院认定,王某、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任何问题。主要原因是:一是王某首次承认涉案四张欠条中所载的其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承认已返还700万元。事后,王某表示悔罪,但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其次,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有通过第三方转移资金的习惯。短期银行转账数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事实。由于陈某已去世,他与王某之间的财务往来无法完全客观地查明。本案中,陈某、王某之间的金融往来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最终,在陈某死亡后,王某仍向陈某2账户转账400万元。根据陈某2提交的证据,结合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此前的陈述,该400万元应认定为王某偿还的欠款。陈二生前欠下的贷款。

编者注:

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认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各方以及各方声明的交易。细节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案件提供者:谢玉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

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管案

案件概要:

2015年12月11日,黄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119.833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 附件5补充协议:房地产企业应当自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将房地产企业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此期限内完成前述义务的,视为房地产企业履行了申证过程中的义务,房地产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实际交付日后超过365日,房地产企业未向产权人报送权属登记信息的。房产登记机关备案的,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已收房款5万%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黄某已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货款。 2019年1月3日,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证明违约金158078元。 2019年4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所需资料。

咨询问题:

逾期申请证书的处罚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根据违约金条款确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

专家意见:

杜佳(广西创祥律师事务所)、董武斌(甘肃成宇律师事务所)、周巧龙(安徽华业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大多数人的意见是:

1、关于逾期申请证书的处罚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问题。黄先生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文本产生的,但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它不是一种格式合同,一方无需与另一方协商即可重复使用且无法更改。因此,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关于根据违约金条款确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涉案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上限为房价5万元。以买方已支付119.833万元购房款为依据,卖方仅需支付599.17元的违约金,显然过低。不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不能起到督促房地产企业积极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黄某可以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 (2)商品房除了居住功能外,还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投资功能。从常理可以推断,迟办证会导致失去交易机会,涉案房屋的交易自由受到限制,还会导致资金成本增加。损失。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注册超过365天,开发商需支付0.5%的违约金。尽管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数额,但法院可以根据房地产公司违约的性质、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逾期证明的违约金。

编者注:

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旨在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稳定。实践中,不少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对逾期凭证约定很低甚至无违约金,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未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获得证书。为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保护相对弱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酌情违约金的考量因素和标准。

案件提供者:广东省东莞市三区人民检察院朱叶洲

案例6

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合同纠纷申请监管案

案件概要:

2015年8月8日,就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某投资中心与兰公司(目标公司)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书》号协议。协议称,投资中心认购1500万元(重组后占1500万元)。参股公司兰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1%);兰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注册资本为6,368.421万元。兰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6月30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的净资产折股,将整个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同日,某投资中心与兰公司(标的公司)、罗公司(兰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协议第一条“回购权”规定,标的公司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新三板挂牌并引入做市商(或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资本运作标的)。上述情形未能实现的,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罗某在三个月内回购投资中心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罗应支付按年化投资回报率12%计算的本金。计算时间为资本与收益之和,计算时间为自收到增资之日起至实际收回回购款项之日。

2015年9月2日,A投资中心将1500万元股份认购款转让给兰公司。2015年9月18日,兰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某投资中心作为兰有限公司非发起股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通过了该议案。

2017年12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转让详情。公告称,转让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生效。转让细则实施之日起,原协议转让的股票将改为集体竞价转让。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转账。转让细则实施后,兰公司股份的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集体竞价转让。至今转让方式仍为集体招标。

2018年9月25日,某投资中心通过EMS快递向罗先生发送了《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

咨询问题:

本案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权融资对赌协议要求第一大股东即公司经理人员回购股份。该协议有效吗?本案是否触发了“对赌协议”的回购条款?

专家意见:

袁泉(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杨波(国浩律师事务所(贵阳))、王艳(西藏法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大多数人的意见是:

投资者与股东之间的赌博协议的效力,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触发,即“乙方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标的形式”《补充协议》是否包含新三板挂牌+协议转让模式即投资中心于2015年9月18日出席了股东大会性质的确定及股东大会对标的公司协议转让方案的批准:

首先,当时的交易方式是协议转让或者做市。如果按照某投资中心的解释,其投票赞成配合目标公司提前上市,则双方均是有条件投票,双方应对该行为分别做出决定。协议安排,或协议转让后做市商的过渡安排。例如,从投票之日起至投注期限届满(不含投注期限届满)期间,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并未达成相关协议,某投资中心甚至没有向罗某主张双方需要确认该行为的性质。可以理解为投资中心认为做市商有困难,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投资中心遂认可其他形式的资本运作标的,即协议转让方式。

其次,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保荐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于2015年11月9日《公司专项发行》第一条第二点:“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涉及赌博”公司、原股东、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大会”、股权回购等条款,如有,请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原股东是否有回购能力,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回复:经保荐券商及律师核实,兰股。公司及原股东已与部分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

了对赌和股权回购条款,蓝某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与一些投资机构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目标公司及大股东在挂牌前向公众披露信息时未披露案涉股权回购协议,该答复反馈在申请人投票之后,并经公示。如某投资中心对该披露内容有异议,则可以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反对其信息披露不实,有救济行为及相关证据。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未纳入答复反馈且某投资中心未反对,则能推定某投资中心认为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已丧失触发可能性,进一步可以认定协议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综上,应该认为本案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未触发。

编者注: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的意见,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对于投资方主张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遵循“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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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肆

期待看到民事行政检察专家们的专业分析,能从典型案例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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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思域。

专家咨询网,真是个好平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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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盛开的樱花

恭喜所有入选的专家,你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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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戏°

案例分析很详细,很实用,对我们解决类似问题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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箜明

希望能看到更多优秀的专家加入咨询网,为我们提供更丰富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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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一诺

期待第二期咨询网能提供更多实用的案例,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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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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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见人心

这期咨询网的案例都很有代表性,值得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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栀蓝

感谢专家们的辛勤付出,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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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是个瘾。

专家们在案例分析中展现出强大的专业能力,让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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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临臣

民事行政检察,越来越重要,咨询网的出现非常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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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望的后半生

案例分析真的很专业,专家们对问题的见解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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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洛憬

期待看到更多精彩的案例,让我们一起学习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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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tm的滚

专家们的经验和知识,对我们学习民事行政检察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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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只适合好奇~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和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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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树不曾开花

咨询网的平台建设非常用心,方便我们快速找到需要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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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笙墨染

专家们在案例分析中分享的经验,对我们很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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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幸福

案例分析不仅有理论深度,还有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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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墨断笺み

通过咨询网,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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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绊你

感谢专家们为我们提供的宝贵资源,让我们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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