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律师事务所:如果配偶一方存在身体缺陷,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

引言:《礼记·昏义》中把婚姻解释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那么如果因为夫妻一方生理缺陷导致未能“下以继后世”,在实践中该当

《礼记·昏义》 在书中,婚姻被解释为一种淫秽的仪式。合二姓为善,侍奉宗庙,传承子孙,故君子所看重。那么,如果配偶一方因身体缺陷而无法“传宗接代”,实践中又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登记结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重大疾病是否包括性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达到影响婚姻关系的程度,是一个现实问题。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丈夫或妻子身体有缺陷,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甚至无法生育孩子,就很难满足大多数人对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

家庭律师事务所:如果配偶一方存在身体缺陷,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

但我们也应该分两方面来看这个问题:一方面,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身体缺陷,但在人生观、性格、日常生活等其他方面彼此相爱,并且自愿成为夫妻后,法律仍然保护这个人。这种婚姻关系并不会因为身体缺陷而自动否定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如果婚前不知道对方有这样的身体缺陷,如果导致感情破裂,也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此类问题不仅涉及婚姻关系的隐私,还涉及个人隐私。因此,一般法院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都是谨慎的。它们不仅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而且还模糊了推理部分。

下面通过四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家庭律师事务所:如果配偶一方存在身体缺陷,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双方均承认有性功能障碍

在丁某与田某的离婚纠纷中,丁某诉称田某有抽烟喝酒的不良习惯,没有性功能,不想再与被告同居,因此两人已分居四年。田先生也同意对方的说法。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22243号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讨论内容为:夫妻事实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应该以感觉为基础。丁和田相识不久就结婚了。他们分居不到一年,已经分居两年了。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关系。因此,本院支持丁某与田某离婚的请求。

因此,不难看出,如果双方均认为自己有性功能障碍,且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仍会适用“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案例二:一方拒绝提供相应诊断证明

在王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中,王某声称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家庭问题等原因,而刘某则称是因为王某的性能力和性取向问题,双方并没有婚后发生性行为。刘女士仍是处女,已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性能力没有问题,并已提交相应证明。不过,双方还是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在王某起诉离婚,刘某也同意了,法院对此也没有异议。对于性能力部分,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相关问题。王某对此予以否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法院没有采纳刘某的意见。因此,判决书中并未说明离婚原因,刘某则因一些财产问题提出上诉。

二审时,法院还建议王某就其问题就医,并建议女子暂时等待,女子同意等待治疗。但王某拒绝了,因此对于王某是否患有身体疾病,事实存在部分争议:从本案情况来看,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当事人是王某。同时,根据法院审查核实的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性心理、性取向可能存在问题。婚后双方没有任何亲密关系;根据医院的诊断记录,刘女士仍是处女。此外,刘某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王某立即提出离婚。因此,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性心理、性取向可能存在问题。

但二审判决中,考虑到个人隐私和王某今后的生活,不宜反映判决中可能涉及的性取向、性能力等个人隐私。二审法院认为,对这部分事实进行模糊处理是适当的。但仍认为一审事实部分正确。也就是说,当存在类似问题且法院明确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时,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案例3:婚后诊断无性功能

在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中,张某声称婚前双方并未充分了解对方。婚后发现被告先天性无子宫和阴道,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和生育。被告无法履行作为配偶的义务,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并共同生活。被告人胡某辩称,张某婚前已被告知因身材瘦小不能生育,因此张某对不能生育有预期。

法院在(2014)卫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胡某虽声称已告知原告张某自己不孕,但隐瞒自己因生理缺陷而不孕,构成侵权。关于原告张某。欺骗。因此,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完全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不难看出,婚前隐瞒因身体缺陷而导致不孕的原因,也被法院视为重大疾病。

案例四:性功能障碍治愈后会影响夫妻关系吗?

在严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案中,被告严某婚前隐瞒了自己的阳痿症状,后经治疗康复并生下儿子。

但不久病情又复发,无法治愈。结果,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出现了裂痕。他们已经分居多年,关系也破裂了。丁认为,性功能障碍已经治愈,应该不会影响双方的关系。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被告自登记结婚起,已共同生活十余年,育有一子。缺乏沟通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偶尔会因为一些小事而争吵,但双方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告和被告能够珍惜夫妻关系,互相谦让,互相关心,多为家人、为儿子着想,还是有和解、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案例总结

结合四起上诉案件,笔者认为,既然第七条第《婚姻法》项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被废除,性功能障碍是否可以成为结婚的条件?第《民法典》 条?对于第1053条规定的重病,还是要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以及能否通过现代医疗条件或者夫妻间的相互扶持而康复。这不是一种一刀切的方法。

同时,法官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在明确当事人身体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可以矫正的基础上,依法做出适当的处理。此外,因身体缺陷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羞于谈论,不愿公开。有些当事人在自己的身体缺陷被公开后也会非常不满,甚至因此而陷入诉讼。因此,此类案件应作为隐私案件处理,不公开审理,判决中应省略身体残疾等个人隐私信息。这些内容也有助于审理案件和缓解冲突。

在离婚案件中,当很难谈论性功能障碍时,我们还应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夫妻之间的关系以及和解的可能性。不应该简单地以无法生育作为离婚的理由。毕竟,《礼记·昏义》对婚姻的解释,仍然是父权制度下对婚姻的解释。但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因不孕不育而离婚的案例,值得深思。

京嘉利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朱嘉欣

学历

2019年获得学士学位,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在河北省某法院、某大型房地产公司、某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官助理、法律事务、律师助理等职务。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工作实践,我培养了较高的法律素养,巩固了法律理论基础,培养了敏锐的判断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2021年加入家族管理团队,深入婚姻家庭事务领域。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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