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人的世界里,仿佛还有另外一个遥不可及的世界。
但如果你曾经在网上申请过贷款,没有及时还款,或者根本没有钱,你可能会接到各种骚扰电话,有时甚至会受到言语暴力威胁。
给你打这些骚扰电话的人,有可能是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讨债公司招募的。
高利率、多次借贷、暴力催债,曾被称为上个世纪日本的“消费金融三害”。如今,随着我国网贷平台、消费金融公司的迅猛发展,这样的“三害”甚至“四害”(加上政策取消这个黑色产业)也滋生出来。
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作出安排部署,其中提到的重点领域之一就是“金融信贷”。
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整治任务,严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银行业保险业。
三年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通知》(下称“45号文”),成立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打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银保监会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
与45号文件相比,《通知》中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力度更大、范围更广,涵盖了十大重点领域,其中“庞氏贷”“校园贷”“退保黑产”等新业态都被纳入严厉打击范围。
《通知》要求,各级银保监会、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工作,配合做好“断金截流”工作,全力支持“清收黑钱”工作,充分发挥“三函一通知”作用,推动以案件促治理。
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对外开展黑恶势力宣传教育工作,向消费者揭示非法金融活动的新苗头、新动向。
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十大重点
三年前,45号文件列出了银行业的六个重点打击领域:
1.严厉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
2.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利用犯罪团伙开展或者协助开展业务;
4.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率转贷出去;
5.违法向学生发放贷款、无指定用途发放贷款、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等名义收取高额利息(费用)等变相发放贷款的;
6.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员为主要成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于保险业,仅提到“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并严禁保险机构向犯罪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个人提供分红投资保险产品或者开展保险业务。
此次《通知》涉及范围更广:
1.加强信用管理:
将打黑除恶有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和贷后检查环节,严防信贷资金流向黑恶势力和黑恶势力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庞氏贷款”等非法金融借贷领域。
2. 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贷款资金,不得与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投资贷款。
3.规范收集:
合理设置催收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建立完善催收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严禁委托黑恶势力、黑恶势力组织和个人进行债务催收,如发现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的,应立即停止合作。
进一步规范讨债行为,严格禁止采用不正当讨债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防止欺诈:
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风险防范和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严厉打击专业第三方、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违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指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开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和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宣传活动。
5. 改善公司治理
严把市场准入关,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董事(托管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重要依据。
严防黑恶势力和组织参与、控制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坚决防止黑恶势力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和保险业渗透。
6.加强员工管理
重点排查员工是否实施或者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调查员工是否涉嫌参与“黄赌毒”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新入职员工简历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承诺,坚决防范和遏制有犯罪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保险业。
依法依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发现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他人利用营业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7.整顿市场乱象
把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和涉恶犯罪与集中整治金融乱象、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结合起来;
持续针对宏观政策执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创新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深入整改,严查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8.建立合规文化
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持续对员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构建“不能违反、不敢违反、不愿违反”的合规文化
9. 严厉打击非法借贷
严厉打击银行人员违法放贷行为,重点抓四个方面: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向社会上不特定个人频繁发放贷款,牟取利润,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放贷活动;
2)违反规定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或者便利;
3)违法向客户收取费用、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利、违法催收行为;
4)为非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无场景支持、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制的现金贷活动融资或金融服务的行为。
10.加强监测预警
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监控大额资金、异常资金账户,加强对高风险企业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预警,警惕非法集资、“庞氏贷”“校园贷”等。
防范渗透、铲除黑恶势力
《通知》提到,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设立审批、股权变更审批、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严防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与或控制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坚决防范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源头上遏制涉黑涉恶人员向银行业和保险业渗透。
今年7月,银保监会首次公布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此后又连续两批公布。
在这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中,提到部分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存在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丹东银行、东港同和农商银行股东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华实业”)董事长宋奇,被业内称为“宋老六”,是丹东东港知名人物。
2018年9月,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政府部门专门报道了丹东宋琪案涉及涉嫌故意杀人、强迫交易、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14项罪名。2020年5月19日,宋琪案成为全国扫黑办督办的四起重大案件之一。
第三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中,有辽宁建平农商银行,其自然人股东米建军(曾为青海平安大通农商银行股东)便是其中之一。
米建军的另一个身份,是格尔木市融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一份判决书显示,米建军因涉嫌非法拘禁、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月被捕。
米建军的行为与刑侦剧中的情节十分相似。判决书显示,2014年,米建军以格尔木融益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将两名从北京来的借款人带回西宁市某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
除了这些“黑股东”,一些金融机构“落马”的高管,还有着另一面不为人知的一面。
比如长沙市纪委官网就曾披露,去年被“落马”的长沙银行原副行长孟刚,居然非法持有、隐匿枪支!
而“落马”的徐州铜山农商银行原副行长王如曦一案更是夸张,收受钱物“进贡”,帮助其申请银行贷款,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仿佛他是幕后金主。
此外,2020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发布的通报显示,段某等3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引诱、收买银行高管等手段获取信贷资金,再将其用于放高利贷,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甚至控制成员充当贷款代理人、担保人骗取贷款,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厉打击退保非法行业净化生态
而保险行业猖獗的“退保黑产”,也被纳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范围。
《通知》提出,对专业第三方和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违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指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早在2020年4月9日,银保监会就发布《关于防范“代缴保单”风险的通知》指出,一些地区一些个人或团体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恶意代缴保单”,黑色产业链呈现产业化、规模化迹象,即业内所称的“保单黑色产业”。
北京银保监局曾列举过“退保黑产”常见的诈骗手段:
1、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致电投保人,诱骗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
2. 诽谤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产品,告知投保人如果继续持有其产品将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并鼓励客户取消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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