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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电[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元旦:1月1日休息一天。
2、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共7天。 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3、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周一)补休。
4、劳动节:5月1日至3日,共休息3天。 5月4日(周日)上班。
5、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续放假。
6、中秋节:9月8日放假,周末休息。
7、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共7天。 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安全度过节日。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假期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定假日及纪念日假期〉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的决定》国定假日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2013 年 12 月 11 日。)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国每年的节日、纪念日的放假时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休假:
(一)元旦休息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休息1天(农历清明节);
(4)劳动节,休息1天(5月1日);
(5)端午节休息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休息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休假的节假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息半天;
(2)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有的节日,由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2月7日阵亡将士纪念日、5月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7日抗日战争阵亡将士纪念日、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18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及其他节日、纪念日,无休息日。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遇周六、周日的,必须在工作日补休。 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不补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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